在行业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监督和引导下,保安服务市场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保安服务合同价格、保安员的收入和企业的发展都有长足的进步。但是,保安行业市场上依然存在着低价排挤同行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保安行业之间的不正当竞争,是指从事保安行业的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客户以及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正当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经营者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从保安行业目前现状来看,存在着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保安行业之间的低价竞争:它是指企业之间利用价格差价造成的不正当竞争。保安企业相互挂靠:主要是一些没有资质的保安企业在没有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保安服务许可证等服务资质的情况下,通过非法手段挂靠在有资质的保安企业以达到“合法”经营的目的。保安项目转借:一般是·些保安企业通过价格差价或出于人力资源短缺的因素转借给其他保安企业以此获得利益;收受回扣行为:这是发生在客户和保安企业双方之问的回扣行为。回扣行为造成了保安企业之间的不良竞争,损害行业形象。保安超范围经营:这主要是指物业公司自建保安或者以其他名义建立类似“保安”的队伍超范围经营、为客户提供保安服务的行为,属于非法经营,对保安企业的利益造成损害,串通勾结投标行为:招标的目的在于要引起投标者之间的竞争,有利于招标项目降低成本,保证履行质量。,而在现实的保安业务招标中有勾结投标行为的发生,达不到招标的目的。这些都是保安行业里面的不正当竞争,要坚决抵制。
由此来看,保安行业出现的低价排挤同行、企业间挂靠、项目转借、收受回扣、白建保安超范围经营、串通勾结投标等行为不仅损害了客户的利益和保安行业的形象,也会对保安行业的长期发展造成不利影响。要完善行业体系,规范服务标准,切实落实《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建立企业资质评定制度,查处企业恶意低价竞争,非法用工等违法违纪问题。抵制和打击不正当竞争,必须与建立合理有序的保安服务市场相结合,两手一起抓,以保障保安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